陈光与陈留是同父异母的兄弟。陈光成家后一直在农村老家务农,陈留则住在父亲留下的位于海口府城的住房。父母去世后,兄弟俩一直相安无事,如今却因为父亲留下的一套房产,66岁的陈光把马上要步入知天命之年的弟弟陈留告上了法庭。日前,海口琼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公开判决。
父母去世未留遗嘱,哥哥要求分割房产未果
陈光、陈留的父亲陈友是海口三江农场人。陈光称,他的母亲周爱在解放前嫁给父亲,先后生下姐姐陈大花和自己,于1960年不幸因病去世。之后父亲娶了林梅,并生下了妹妹陈小花及弟弟陈留。他和姐姐一直跟随父亲及继母共同生活至成年。
陈光诉称,1980年12月,父亲在海口市府城购买荒地一块。1983年至1984年间,父亲集合全家人力、财力在这块地上建起一层房屋(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),建筑面积133.99平方米。1992年父亲再次集全家人力、财力建起第二层。1997年继母林梅亡故,2005年父亲陈友亡故,但二人生前对遗产均未留遗嘱。
陈光认为,他与陈友是父子关系,与林梅是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,且对两人尽到赡养义务,应享有法定的继承权。2014年1月14日,姐姐陈大花公证声明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,2004年妹妹陈小花病逝,房产份额由妹夫阿凯及女儿小玲继承,因此该房产由自己及陈留、阿凯、小玲三人共同继承。陈光称,他与陈留多次协商分割房产事宜未果,为此将陈留及小玲告上法庭,向法院起诉请求:判决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该房产(建筑面积约268平方米、宅基地面积约199平方米)的三分之一份额归陈光。
弟弟称房屋贷款由其偿还,并出钱建了二层
陈留则表示,陈光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,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。母亲1997年去世,父亲2005年去世,故陈光2014年提起本案诉讼已过诉讼时效,陈光丧失胜诉权。
陈留辩称,陈光要求将位于琼山区府城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判归其享有,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由于他和陈小花没有房屋居住,父母便于1980年底在府城镇购买一块荒地建房。建房前,父母跟已在三江农场某村结婚生子的陈光协商分家,因陈光在家务农,祖屋和宅基地均归其所有,府城镇的房屋归陈小花和陈留所有,因此1982年3月21日建地基择日书上没有陈光名字。陈留表示,父亲用于建设第一层房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均由自己偿还,第二层则由自己一个人出资建造,陈光不应将该房屋认定为父母遗产。
陈留还认为,陈光与母亲林梅没有法律上的抚养、赡养关系。父亲与母亲林梅于1961年8月结婚前,陈光就一直在老家由祖母抚养,中学毕业后在家务农,从未与父母一起生活。陈留称,自己从小跟随父母一起共同生活,父母年老后也由其赡养,父母的住院治疗费和安葬费都是他一人承担,而陈光甚至逢年过节都没看望父母。陈留说,位于琼山区上丹路的房屋是陈小花及自己共有,陈光几十年都未提出异议,现因府城道路改造,上丹路房屋在规划改造范围内,所以陈光想分一杯羹才提起诉讼。另一被告小玲的答辩意见与陈留一致。
法院认定哥哥应当少分,并非不分
琼山区法院认为,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,子女对父母遗产均享有继承权。三江农场某村的两块宅基地均已办证,且未办至陈友或林梅名下,因此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属于陈友或林梅遗产;但琼山区上丹路房屋第一层为陈友所建,并登记在其名下,林梅系其妻子,故上丹路房屋第一层应为陈友、林梅遗产;第二层由陈友、林梅主持建造,其子女出资情况不影响房屋权属,故该房屋亦应认定为陈友、林梅遗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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