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,法院认为,根据法律规定,继承开始后,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,视为接受继承,遗产未分割的,视为共同所有。结合本案,被继承人陈友、林梅死亡后,原、被告均未表示放弃继承,即视为已接受继承,诉争房产成为共同所有财产,原、被告可随时要求分割。2013年,陈光与陈留因分割诉争房屋发生争议,此时为陈光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被告侵害,诉讼时效应从此起算。因此,陈光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二年诉讼时效。
陈友四个子女中,陈大花已明确放弃继承权,陈光在陈友和林梅再婚时尚未成年,因在学校上学,大部分时间虽与他们不在一起共同生活,但仍由他们给付生活费用等。故应认为林梅和陈光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,陈光有权继承林梅遗产。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本案陈留与父母共同生活,尽了主要赡养义务,故陈留可以多分父母遗产。陈光不定时探望父母,并携带食品大米及果蔬等,应认定陈光尽到一定赡养义务。且陈光早年便在农村生活安家,而陈留与父母从上丹路房屋建造后一直在此生活,故陈光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有一定客观原因,并非陈光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。因此,对于陈友、林梅的遗产,法院认定陈光应当少分,并非不分。遂法院酌情判决诉争房屋各方百分比份额:陈光为20%,陈留为50%,阿凯为4%,小玲为26%。
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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