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推出没有时间表
2015年3月份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外公布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的决定 。其中,第八条(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)增加一项,作为第六项:“(六)税种的设立、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”。 《立法法》明确了“税收法定”原则。“税收法定”就是政府收什么税、向谁收、收多少、怎么收,都要通过人大来立法决定。
这也就是说,没有全国人大立法或者许可,政府无权征税。从今年9月份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来看,只有“房地产税法”列为了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、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, “空置税”不在其中。
此外,还需要合理界定“空置”状态,即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房屋是空置的。这需要大量的基础性工作,特别是需要房屋地产的信息共享、物业管理公司的一些基础性数据,等等。
从上述事实中,不难分析出“房屋空置税”推出还没有时间表。
空置税的目标不应是增税
今年5月14日,中国社科院城市所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《房地产蓝皮书: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No.15(2018)》。该报告建议,考虑以“空置税”这一行为税来替代房产税。报告指出,在房地产调控机制中,税收调节机制的设定目标,不应是替代土地出让金成为新的地方税源。
在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中,企业机构和政府部门持有住房都面临着众多问题。诸如占压资金量庞大、管理维护效率低下等。目前住房市场的租赁价格与销售价格失衡。即使在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,年租金收益率一般也比不过同期贷款利率。在没有政策优惠的情况下,企业机构一般倾向于出售居住物业而不是持有居住物业。
与其勉强房地产企业和机构持有住房,还不如鼓励愿意持有住房的个人出租房屋。对空置的非家庭自用住房征收“空置税”,鼓励住房持有者出租房屋,体现“可持有但不可空置”政策导向。“空置税”的征收应采取“窄税基、高税率”的方式,将税收对象锁定拥有非家庭自用住房而不出租利用的家庭。
报告还提出,对家庭自用住房,即使空置也不宜征收“空置税”。因为家庭自用住房空置的原因可能是短期在外地居住,如工作外派、探亲访友、学习培训等。如果对家庭自用住房和非家庭自用住房空置一概征收“空置税”,社会负面影响可能较大。
(房掌柜整理自北京商报、经济日报)
2022-02-17 10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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